寿县人民检察院 2008年6月26日
寿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寿县人民检察院位于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东侧,现有在编干警67人,其中中共党员60人,占89%。全院干警中,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45人,占67%,研究生学历7人。内设机构11个。 寿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争先进位、创新创优,推进寿县检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为奋斗目标,以“强班子,带队伍,抓业务,树形象,促发展”为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不断加大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工作力度,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推行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工作,以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检察改革。经过全院上下共同努力,各项检察业务持续发展,队伍建设管理有条不紊。 展望未来,任重道远,寿县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将以建设全国一流的基层检察院为目标,带着饱满的热情统一执法理念,紧扣工作载体,深化服务意识,提高办案成效,在业绩强检、改革兴检、从严治检的道路上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和更加突出的工作业绩,为构建平安、廉政、发展的古城寿县提供更为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寿县人民检察院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责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获得的荣誉 寿县人民检察院曾荣获全国检察机关“人民满意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省级先进检察院、省第八届文明单位、市第三、四届文明单位等光荣称号。 本院历史 1952年9月,根据1951年9月公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寿县始建“寿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后,改称寿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检察院被撤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根据中共中央重新组建检察院的指示,寿县人民检察院于1978年7月重新组建,并于次年4月1日正式开始办公。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组织法》,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以及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检察机关的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改,检察机关的办案机构与办案职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动。1997年检察机关实行第一次机构改革,2002年9月,检察机关实行第二次机构改革,增设了部分内设机构。至2007年年底,寿县检察院共有检察编制77人,内设机构11个,分别为: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法警大队、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组。经过多年的调整与改革,检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检察机构的设置不断得到充实与完善。
http://www.shouxian.gov.cn/include/news_view.php?ty=12&id=10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