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征集界的勇士们:(请帮忙转发到相关网站上宣传,让所有的征友们都参与进来帮忙修正以下不足之处!)
以下虽然是本人的突发奇想,但也是每位征友的愿望吧!所以不管是不是异想天开,也要表达出来!
各位看完后敬请探讨如何完善征集界的“法律法规”以及如何才能推动出台实施的问题。“滴滴水汇成大海”,希望每位征友都参与进来!
征集界的“法律法规”:(以下金额指人民币金额)
1.发布虚假征集的征集方或媒体方应受到罚款,征集方被罚款金额为该征集奖金的总数,媒体方被罚款金额为该征集奖金总数的1%。(这样就不会有虚假的征集出现了。)
2.征集方至征集结束后3个月之内必须揭晓征集结果,逾期一天揭晓按征集总额1‰罚款,依此类推。最终不揭晓则罚款该征集奖金的总额。
3.征集方承诺的奖项不可有任何空缺,如因未达到标准导致头等奖空缺,将继续征集,直到头等奖揭晓为止。最终不揭晓的受到等价罚款。
4.个人偶然所得税起征点为1600元,低于1600元的奖项不得征收所得税。
5.征集揭晓结果必须发布获奖作品及获奖人名,高于1000元的作品须附带原作者应征的原始资料的截图证据。(这样再不会有虚假揭晓。)
6.征集方使用应征方未获奖的作品一经查出证实,将补发头等奖的金额数给作品的原作者;使用与未获奖相似的未获奖作品,将补发头等奖的一半金额数给作品的原作者。
7.征集方使用1000元以下征集的作品2年以上者,补发作品的原作者1000元。
8.发布征集的征集方和媒体方在征集未全部揭晓的情况下都应长期保留征集原始资料作为证据。(这样就不用每位征友都去收集证据了。)
9.如应征方的获奖作品与在社会上早已公开化的作品完全相同,征集方有权要求该作品的作者退还所有奖项,但退还奖项后便不能再使用该作品;如应征方的获奖作品与在社会上早已公开化的作品有不完全相同之处,征集方只能要求该作品的作者退还奖项的一半金额。
10.对于所有获奖的原创应征作品,征集方不能因过后不用而要求应征方退回所有奖项。
11.征集方的奖项如是物品的话,需到相关部门公证物品的等价金额并公开。如有抬高物品价格,处以征集方抬高价相等的金额罚款。
联合签名样式如下:(记得姓名与号码空两格更清楚些,邮箱不知道要不要写好)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箱:*********
要身份证号码能让“立法机构”更确信吧!有人愿意组织吗?没有人的话就把“联合签名样式”发到我的邮箱vip9898@126.com (因为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公开自己的资料,干脆就统一发到我的邮箱上。如还有更好的办法请速告知,如把“联合签名样式”提交到某一位征友的个人网站上,也就不用我一封封的收取邮件,再一一复制“联合签名样式”整理了。)